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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湘政金发〔2010〕25]

浏览:7185 作者: 时间:2014-02-22
根据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0号)精神,为了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下称“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颁发的2010年第3号令的要求,正在起草《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0号)精神,为了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下称“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颁发的2010年第3号令的要求,正在起草《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考虑到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尚未颁布,以及我省制定的《暂行办法》出台需要一段时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就目前我省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条件


  (一)风险防范和处置要求


  设立担保公司,除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外,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须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及处置责任的承诺,并报市州政府备案;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须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及处置的承诺。


  (二)资本金要求


  1、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2、在省内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担保公司股东应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求


  1、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2、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了任职资格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省政府金融办按照上述条件予以认定。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颁布后,按照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股东要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企业法人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其他组织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依法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自然人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要求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


  本意见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程序


  (一)筹建申请


  1、申请人应成立筹备组,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向市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3、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


  (二)开业申请


  1、担保公司筹备组应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2、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开业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对申请人行文批复;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批复或不予许可的意见一并抄送市州及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


  3、获准开业的担保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原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4、获准正式设立的担保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金融办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允许延期开业,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否则取消其设立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筹建申请


  1、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草案。


  至少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至少包括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经工商部门或相关登记机关年检后的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6、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基本情况资料。


  非自然人股东提供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情况和有关资料。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资料。


  (二)开业申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开业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4、股东大会决议。


  5、股东责任承诺书。


  至少包括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公司章程草案。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8、股东基本情况材料。按筹建申请有关要求办理。


  9、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11、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2、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非自然人股东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材料。


  15、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


  1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资料。


  四、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须符合本意见关于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条件,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除按设立担保公司要求提交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公司法人执照复印件、信用记录报告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及当期审计报告(今年以来设立的公司只需提供当期审计报告),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同意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否则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五、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我省的《暂行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的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