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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担保合同“五不要”

浏览:6874 作者: 时间:2014-02-21
担保行为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活动缺乏了解,往往导致纠纷的发生,这时,担保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担保行为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活动缺乏了解,往往导致纠纷的发生,这时,担保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醒投资者,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是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是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四、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