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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间借贷合法化是有益探索

浏览:667 作者: 时间:2014-02-21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2月17日《东方早报》)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2月17日《东方早报》)


       温州的新条例,无疑让存在已久的民间借贷有了一个较为公允和体面的名分。而在此之前,民间借贷的身世境遇,也一直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从最初的严查严打,到之后的模糊监管,直至如今的适度放开——在公众的见证下,民间融资活动艰难地谋求着脱罪与正名。无甚意外,温州又一次走在了前面。当地风起云涌的资本运作,以及无比现实的市场需求,倒逼着职能部门重新审视、定位民间借贷的身份属性。


       如果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那么需要补充的是,这种“合法化”仍然显得有些保守和脆弱。因为一直以来,职能部门就“民间借贷”脱罪化一事犹豫不决,这既是因为此类行为,打破了法定金融机构操控全局的固有秩序、冲击了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更在于,民间借贷自身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都偏高,因而与生俱来带有高风险的一面。


        因为担忧“高风险”,而拒不给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其后果是,民间借贷变得越发隐匿和地下化,风险系数反倒被推高。此一怪相,充斥着悖论色彩,理应适时纠偏。现如今,温州顺势而为,大幅松绑民间借贷,无疑有着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成本过高,而资产收益率偏低,无力且无意于给中小企业、农林生产等“末梢单位”以足够的资本支持;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只能进入投机市场豪赌。与其如此,不如引导它们流入民间金融领域。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最直接的价值,乃是实现了资金的高效率配置:“有钱没处花”和“有项目没钱上”的两拨人,自此可以光明正大地对接合作。过往的经验表明,由合法化所带来的“管制退场”,会促使地下市场变得透明、规范和可预期。可以预见,在身家清白、充分竞争的民间金融市场内,诸如高利贷、高息揽存等危险操作,将失去生存和繁衍的土壤……常识从来都是,政策的松绑,引发市场活力的持续激发,并会衍生一连串的积极回报。


       伴随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整个民间金融市场,会否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于此,自然有待观察。但确知的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经济体,需要更多元的金融市场支撑。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民间金融势力无疑是个极有意义的补充,毕竟后者迎合了那些更细分、更灵活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