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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担保物权新突破

浏览:6305 作者: 时间:2014-02-21

       近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权能等更多权利,这对商业银行而言,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如何有效贯彻落实一号文件精神,拓展农村信贷业务,是银行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农村物权担保的政策突破


  在一号文件中,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方面,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条款主要有:第17条“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第18条“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第19条“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由此可见,一号文件在农村物权担保政策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即逐步推进农村住房抵押,明确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担保。目前,我国农村物权担保的现状主要为,对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上基本是禁止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除了在《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可抵押外,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因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对其进行抵押。即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村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并不乐观。可以说,在此之前农村物权担保工作的开展基本上是一潭死水。


  多年来,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农村土地价值和农民房屋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目前,农村贷款大多采取自然人担保、农户联保、公司+农户、经销商+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担保方式,主要依靠信用来拓展经营规模,这些担保方式存在先天性不足的问题,不足以抵御风险。因此,唤醒沉睡的土地和房屋价值,赋予使用权人应有的融资利益,符合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对银行而言,这对完善担保方法,拓展农村资产业务发展,实现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高度关注法律法规变化


  一号文件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导向上,从政策出台到形成成熟的农村流转市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立法需紧跟时代脉搏。相关立法的禁止和法律条文的含糊不清使得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房抵押发展举步维艰,相关部门应抓紧研究拿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银行应高度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


  其次是流转模式应更加便利。目前,因为法律允许抵押的农村物权还存在流通障碍,或仅局限于所在集体内部,流通空间过于局促;或受制于缴存土地出让金的影响,土地出让金严重挤占其抵押融资价值,且程序繁琐,难以变现。此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外流转,这就大大降低了其流通性。因此,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土地流转模式有待进一步破冰、完善。


  最后是配套机制需加以完善。农村不动产抵押市场的完善,需多项配套机制,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抵押资产处置配套机制,目前表现在处置时因集体成员碍于人情世故无人受让、产权交割困难、农村地方保护严重等问题。此外,农村不动产价格评估体系的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进一步培育、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化等工作都需依次推进,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


  银行应提早准备修炼“内功”


  “一号文件”需要“一号效应”,在国家政策指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银行还需修炼“内功”,做好各种应对措施:


  审慎做好农村信贷投放工作。农村不动产抵押虽拓宽了融资渠道,但当前还需要以传统、成熟的方式,审慎做好农村信贷业务。要严格把控贷款的准入条件,在第一还款来源切实可行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公司+农户、经销商+农户、合作社+农户、自然人担保等成熟方式,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强化对涉农企业、农户的支持力度。


  积极应对政策形势的变化。银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紧跟法律法规的变化。在充分利用经营性水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部分林权等担保方式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产所有权等抵押担保贷款产品,研究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放心保)和信用保险等相关产品及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一旦外部法律法规出现变化,银行就可提前抢占市场先机,有效拓展金融服务渠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