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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企《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

浏览:6064 作者: 时间:2014-02-2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湘财企(2009]12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 10号)精神,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1、做大做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在2009年底前增加到15亿元以上。新增资本金由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增资5.5亿元,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1.9亿元,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入股5亿元。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面向全省中小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挥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放大效应。 

    湖南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职能,支持涉农企业融资,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为我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农业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再担保。 

   2、促进市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各市州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至少支持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09年省财政专项调度14亿元资金,使用期限为两年,支持市州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规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3、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弓l资、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各级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4、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其中60%以上应投向中小企业。

    5、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和授信额度,共同做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银行要发挥信贷风险控制优势,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共同加强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在出现风险时加大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追索力度,降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

    6、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支持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合理确定基层支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担保和放贷效率。

    7、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各金融机构对有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无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2 0%,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服务按原有费率减半收取担保费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按原有费率减半收取中小企业信托产品发行费用。



    三、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8、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州)、县(市、区)设立机构网点。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在全省14个市州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9、充分发挥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支持,加强与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采取单独或整体打包方式,发行中小企业信托集合产品。

   10、积极发挥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创业投资领域,重点投向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牵头设立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长株潭创业投资专项基金,委托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基金总规模1 O亿元,2 009年到位1.8亿元,其中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出资800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1、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省财政增加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各级政府安排支持企业的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弓f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纳入支持范围,并主要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

    12、加大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扶持力度。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营造良好环境,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票融资、资产证券化、兼并重组、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股权私暮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要抓住国家推出创业板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大上市培育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弓J导作用,用好省财政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弓f导资金,鼓励和扶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到创业板直接融资。

    13、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要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本省中小企业。对中标企业融资有困难的,银行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支持。



    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


    14、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积极组织商业银行运用信用信息系统,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给予信贷支持。

    15、提歼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中小企业要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大开拓国内外市场,千方百计减少库存积压,积极组织货款回笼,有效盘活资金。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财务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特别是要树立诚信枣识,增强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守合同、重信用,按期归还贷款,维护金融秩序。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1 6、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坏账准备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1 7、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从2009年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增加到4 0 0 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奖励,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六、建立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考核奖励机制


    18、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省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考核。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省级金融机构按其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奖惩机制,对各级支行中小企业信贷规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情况进行考核,以调动所属各级支行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降低贷款风险。

    省财政筹措资金,对银监会批准设立、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存贷比大于50%),自2009年至2011年,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对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