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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这219个开发区的城投可IPO上市!金融机构的业务机会在哪里?

浏览:10258 作者: 时间:2019-05-30

文/中国政府网、投行事儿哥、结构化金融

摘 要

5月2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务院重磅宣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IPO!!除此之外,还有支持并购重组、支持股权融资等多项重大利好!!

据百度百科显示,目前全国有219个国家级经开区(后附名单),对于每个区可以有多少建设主体可IPO,国务院的这份文件里并没有进行限制,因此理论上每个经开区都可以有多家建设主体上市!!

如此算下来,一个上千家规模的拟IPO群体已经初具雏形!!!

点 评(宋光辉)

以下点评节选自本微信平台之前发布的文章:深度|融资平台转型往哪走?从“基础设施”走向“私募股权基金”!

国内的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中,融资平台的价值在于以国企的身份,与正规金融合作,发挥金融的职能,弥补了财政缺位的空当。

中国经济发展对于政府投资的需求,和当前财政对于政府投资的供给,这两者之间的差额,由融资平台提供。这是融资平台存在的价值。

然而,融资平台在野蛮生长的发展过程中,也带来的很多的问题。这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以及相应的规范治理。由于国家对于融资平台的各类规范,融资平台的作用发挥,相比之前受到诸多限制。另一方面,随着很多地方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逐步完成,融资平台继续原有的基础设施开发、土地运作和招商引资的业务模式,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小。

城投公司在思考自身存在的意义的同时,也在逐步寻找新的发展方向,做出很多有益的尝试。比如:

  • 有的融资平台企业通过参与产业基金运作的方式,扶植地方产业。

  • 有的融资平台在积极发展实体产业,转型产业类国企,比如说收购贸易类企业或进行产业投资,以做大做实自身资产负债表和提升现金流规模。

  • 有的融资平台还收购并且控制上市公司,试图将自已打造成资本运作平台。

  • 也有的融资平台反其道而行,削减原有业务,逐步偿还原有负债或是保持原有债务不增,计划退出历史舞台,等等。

那么,融资平台未来的方向在哪?

这既是融资平台关心的事情,也是金融机构非常关注的问题。

未来融资平台仍然将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融资平台的业务模式仍然是通过自身的信用以及隐含的地方政府信用,融入低成本的资金,进行投资,提供核心生产要素以扶持地方产业发展。只是,投资的方向将发生变化。

和之前十年不同的是,在原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融资平台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为经济发展提供“土地”这一生产要素。

在未来的十年里,融资平台的投资主要将集中在创新产业企业的股权,为经济发展提供“企业家才能”和“创新要素”这类生产要素对于中西部等目前仍然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区域,融资平台仍然维持过往十年的原有模式

新型形势下融资平台的业务模式探讨及金融机构的业务机会

1、  继续举债,扩张资产负债表

当前市场化的主体难以起到对于创新经济领域进行投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国内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难度非常高。这是由国民的风险偏好特性所决定的。中国的投资者大量资金都是投向于存款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期待强主体的刚性兑付。

私募股权资金募集困难,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这为融资平台向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证明融资平台向私募股权基金转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融资平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高的信用,能够低成本的获得巨量资金。这可以解决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难题。未来融资平台要继续发挥这一优势,积极拓宽各类融资渠道,做大做强资产负债表。

金融机构要坚信融资平台对于中国经济的系统重要性,坚定信仰。创新各类基于融资平台信用的融资工具,充分挖掘政策限制下的业务潜力。

2、  构造产业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区域内进行投资,引导创新产业集聚

为了有效进行股权投资,地方融资平台需要打造私募基金平台,引入市场化专业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将募集的提供给这些机构进行管理,在保证资金投向符合区域产业政策和满足地方政府利益取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特定产业领域的经验优势和资源优势。

由于国内金融机构的产融结合仍然相对较弱,产业资本相比金融资本对于自身行业的理解与实务操作经验相对要更强,因此国内的产业资本,大型行业龙头等企业,将填补金融机构的职能,围绕行业上下游及相关领域进行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起国外投资银行的职能。

作为地方政府大力引进的产业,融资平台能够为产业资本成立产业基金提供平层资金,共担风险和收益,也可以为基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募集优先级资金提供信用支持。

当前有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经往这方面转型,但是都是零星的区部的尝试,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像基础设施投资那样的普遍模式。

同时平台投资股权,相比基础设施面临着较大的决策风险。现有的决策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官员很难承受股权投资失败的后果。

其实,从股权价值来看是失败的股权投资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对于政府的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基础设施也好,股权投资也好,回报不是从基础设施或者股权投资本身来获得,而是通过集聚的产业来获得。

设立工业园区修建基础设施去招商引资,基础设施本身无法产生现金流,而且随着时间会折旧。投资的现金流回收,最终需要依靠落地园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及增加就业带来的住宅土地出让收入等。而目前基础设施相对不再稀缺,地方政府仍然增加基础设施的供给,无法形成创新产业的集聚,现金流无法回收。

而通过为产业基金提供资金或是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更有利于产业集聚。虽然从经济的角度去看,投资基础设施和投资股权投资,没有明显差别。但是:

  • 从会计的角度,基础设施即使投资再没有效率,仍然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体现在平台的资产负债表上。

  • 而股权投资一旦失败,融资平台的财务报表马上体现巨额亏损,相关决策主体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成都投资锤子手机。虽然这笔投资最终称不上成功,显然对于引入手机产业来讲,成都投资锤子手机的作用要大于在成都高新区再多修一条路。但是修路不会产生账面的亏损,而股权投资却会。

未来如何解决融资平台的这一现实问题,是金融机构能够获得业务机会的关键。这既需要地方政府转变理念,也需要精妙的制度设计和可执行的方案。

3、  控股上市公司,打造资本运作平台。

融资平台如果完全依靠自身信用进行债权融资,进行股权类投资,将会对自身信用产生很大的压力进而会反过来影响自身的融资能力。

因此,融资平台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形成:“举债获得现金-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市场退出获得股票-股票变现获得现金”的良性循环发展。

这种良性循环发展模式,实际上就是国外像高盛这样的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这个模式和融资平台之前的土地运作模式,本质上是一样的。

之前的模式是:“举债获得现金-投资一级土地-国土部门获得土地产证-土地证变现获得现金”。

笔者将前者称为“股权的证券化”,后者称为“土地的证券化”。

由于在中国股票市场融资需要审批,受政策影响重大,从而退出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融资平台需要控股上市公司,将控股的上市公司作为自身的资本运作平台。

去年以来,股票市场暴跌的形势使得很多国有企业无心插柳的获得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控制权。这其中,也有部分融资平台企业,只是这些融资平台只是出于救市或是搏个股价低位的套利机会,没有上升到自身战略的高度。

根据本文对于融资平台在新形势下的职能分析,未来融资平台公司控股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将成为主流。

融资平台在新经济形势中的资本市场运作,和之前的土地市场运作不同,需要更多金融机构的参与。

之前的土地市场运作,相关领域由各地国土部门管理,基本由本地政府掌握。土地有区域垄断特性,供给受到控制,原有房产泡沫下销售基本没有问题。除了向金融机构进行外部融资,融资平台自身可以搞定一切。

资本市场,相关领域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本地政府基本没有影响力,需要依托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政策沟通。股票是全国性的市场,供给端竞争激烈,销售需要依靠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略)

(二)基本原则。

(略)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